杭州网讯 今年2月初的一个晚上,王先生一家在城西某饭店吃饭,当晚是用现金付款的,因为吃的高兴,吃过饭就回家了。到了第二天,王先生才觉得昨天晚上的饭菜有点偏贵,于是找到了饭店。
饭店的工作人员就给他看了昨天的菜单,同时发现,王先生结账时用了代金券,而王先生说他并没有使用代金券,是用现金结账的。这个情况被饭店的工作人员反映到了公司的财务处,他们怀疑,有员工使用代金券套现。
这个代金券是饭店为了吸引人气,于2014年4月份与某些团购网店合作推出的,200元的代金券网上只卖168元,100元的代金券网上卖88元。也就是说顾客只要在网上花88元购买一张代金券,就可在店内抵扣100元,实际是有优惠的。
而公司也是有规定的,饭店的员工在上班期间是不能在店内消费用餐的,也包括使用代金券。同时,公司的《收银员岗位工作内容及流程》中也规定,不得在收银处套现(信用卡、支票、挂账)等。
公司就以此事进行调查,经过调查指向了公司的员工董某,董某在饭店工作有9年时间了,2014年担任餐厅的前厅主管,白天在前厅服务客人,晚上8点之后兼职收银工作。公司找到他时,他起初还不承认,后来在证据面前,他认了。
原来,在他收银时,如果顾客使用现金付款,他就在收银系统上挂账,然后填写挂账单,之后他就在网上购买饭店的代金券,用代金券冲账,将相应的钱款提走,赚取差价。比如说,顾客刚好消费了200元,现金付款200元,董某收了200元,但在收银系统中付了168元的代金券,这个差价32元的差价就被董某拿去了,以此种方法,董某自2014年4月至今年2月,侵占了公司营业额25056元,案发后,董某退还了22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今日将其依法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