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日前,桐庐青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领了该县第一本《桐庐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标志着该县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实现“三权分治”,实践了“确定所有权、落实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林改和林权管理工作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2009年,桐庐县被列为浙江省林改试点县,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后,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健全林权流转机制,成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
现行的林权证,是“四权合一”,国家为了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林权的变更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如《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强调了七种情形不予变更登记。致使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获得林地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无法通过林权变更登记实现对所流转的林地进行登记申领林权证,也无法将流转的林地和林木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等,不仅无法真正实现林地价值,也使得融资受到了阻碍。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14年9月22日,《桐庐县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发布,201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和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主要是为了解决林权流转变更过程中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将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既能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又赋予了林地实际经营人在权属证明、林权抵押、采伐审批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在保护林农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消除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后顾之忧。
相关负责人表示, 推行《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主要有三个好处:
一是促进林地规范流转。有效保障原林权权利人(林地承包方)利益,同时保证林地实际经营人(流转受让方)获得合法权益的权属证明,从而较大程度促进林地流转,实现林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
二是提高林地经营水平。有效保障林地实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消除林地经营人的顾虑,增加林地流转后的生产投入,提高林地经营水平。
三是实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功能。消除工商资本的顾虑,提高工商资本进入发展林业生产领域的积极性,为林业融资担保等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凭证,拓宽了涉林企业的融资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