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第一家“按日计罚”企业。
杭州网讯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截至5月底,杭州市环保局利用新《环保法》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77个,处罚金额达1806.2万元。
到目前为止,杭州市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7件,限产停产案件3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件。为警示违法排污企业,市环保局现将今年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非法超标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2月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发现富阳市常安镇幸福社区的鲍玉华加工点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私自设立,场地环境脏乱。执法人员进行现场采样送检,经检测,该加工点南侧和东侧外排废水总铜均超标,南侧外排废水总镉超标。
鲍玉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当天,杭州市环保局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鲍玉华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排放水污染物拒不改正 企业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月2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桐庐的浙江凯胜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对其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超标。
4月1日,支队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4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经采样检测,其标排口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仍是超标的。
4月14日,杭州市环保局根据新《环保法》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29.6万元,同时责令自4月24日起至7月23日止限制生产。这也是杭州第一家“按日计罚”的企业。
下一步,执法人员将继续对本案跟踪督查,如当事人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或报经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城区小染坊未批先建 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1月7日,杭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江干区公安分局对位于严家路的12家违法小染色作坊的生产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服装辅料染色生产,在未报批环评、未建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染色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沟外排至京杭大运河。
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采样送检,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所含污染物COD(化学耗氧量)、色度浓度均超标。
12家染色作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江干环保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江干公安分局依据新《环保法》,对涉案的12名小作坊负责人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处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排放有毒物质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3月10日上午,杭州市环保局下城环保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石祥路78号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废电瓶废液。当天,下城环保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该公司门前雨水井存在明显刺激性酸味,雨水井口周边有液体残留,用pH试纸测试呈深红色(酸性)。执法人员立即向110报警并联系下城公安分局介入调查。
3月10日下午,下城环保分局联合下城公安分局对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杭州方平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平与胡某某在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交易时,胡某某将废旧铅酸蓄电池中废电解液倾倒至雨水井中。
当事人倾倒有毒物质(铅酸蓄电池电解液中含铅、镉)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下城环保分局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公安分局,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3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3月27日,萧山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萧山瓜沥镇三岔路村的废机油铁桶收购点进行现场检查。他们发现,该收购点未经环评审批及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机油铁桶的收购、处置工作,处置过中产生的废机油通过场地内土壤及南侧沟渠渗排。
经调查,该加工点已非法处置废机油铁桶数量达3吨以上。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主动提前介入与环保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经专案组审查,自2014年9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山学在萧山区瓜沥镇三岔路村租用一场地作为其废铁桶收购加工点,并安装了切割、轧压加工设备,先后雇佣陶永江等人对废机油铁桶进行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未经处理直接渗排至外环境。
张山学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同样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于3月31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类似典型案例还有一件。
3月,富阳区环保局联合区公安局在调查鹿山街道朱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铜危废(蚀刻液)的经营活动案中,了解到秦福良也存在类似违法行为。
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秦福良在鹿山街道谢家溪村一荒地上贮存有近三十只的塑料包装桶,桶内装有黑色或绿色液体,一只大的塑料桶装满有3吨左右。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桶内液体与前期调查的朱某某案中的物品属性类似。
经对桶内液体采样送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发现,铜含量高,属于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同时发现桶周围有液体满溢、漏排现象,经采样监测铜浓度超过规定标准三倍以上。
根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和配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富阳区环保局对秦福良的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
同时,富阳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富阳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秦福良等3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 经营者被责令停产罚款并受拘留
2014年11月27日,余杭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乔司街道朝阳村的勇达拉链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无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直接渗漏至地下,执法人员对渗排废水采样送检。经检测,废水中六价铬浓度超标24.2倍。
2014年12月5日余杭区环保局对刘彬(勇达拉链经营者)涉嫌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后,于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并罚款人名币20.5万元。
同时,1月19日余杭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余杭公安分局经立案调查,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利用渗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 企业被停产整治
3月8日,富阳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投诉,称其家中自打的井水呈绿色,并伴有异味,饮用井水后身体出现呕吐和腹泄症状。
执法人员立即对周边工业污染源展开排查,排场后发现杭州富阳金灿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具有重大嫌疑。
经查明,该公司在未报批环评和建设配套环保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新增电解抛光工艺并投入生产,未经处理的电解抛光车间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雨水沟,再经雨水沟排入厂区东侧围墙边的窨井。最后污水渗排入地下,影响地下水水质。执法人员对雨水沟外排废水采样检测发现,废水中总铜总镍均超标了。
富阳区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富阳区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和污水操作工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同时富阳区环保局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条和配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伪造监测数据超标排污 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并行
1月6日中午,根据群众举报,桐庐县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标排口正在排放废水至在西面围墙边小溪中,标排口下方小溪表面漂浮有白色泡沫。执法人员在标排口采样,样品呈灰色、浑浊。
同时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在线监控房调取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废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为都低于实际浓度。
1月7日桐庐县环保局对桐庐淦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嫌疑伪造在线监控数据,经执法人员24小时观察在线监控平台以及通过视频查看该公司在线监控房进出人员活动情况,锁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人员。
当事人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涉嫌违反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桐庐县环保局立即将本案移送桐庐县公安局。经过公安机关的审讯、监控视频回放和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两名员工2015年1月初将监控设备的污水采样管拨出,插入装有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矿泉水瓶中,导致在线监控设备数据无法真实反映标排口废水污染物浓度。
桐庐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对其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行为,公安部门对该公司两名直接责任人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
通过水坑排放有毒物质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4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临安市环保局青山湖环保所执法人员赴农大忠铝氧化加工厂进行突击检查。经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查明该加工厂未经环保审批,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4月初投入生产。
执法人员发现,氧化车间东北面的酸洗槽旁边的地面挖有一水坑,水坑未采取防渗防漏的措施,酸洗后的清洗废水排入到该水坑中,水坑中的废水经pH试纸呈酸性。氧化车间其余的清洗废水经汇集后流入到车间东南面的集水口中,然后通过地下水渠排入到车间外的化粪池中。
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水坑和集水口处废水检测发现,该加工厂车间东北面水坑中pH值、磷酸盐、镍、化学需氧量和车间东南面集水口水样pH、磷酸盐、化学需氧量均超标了。
4月9日,临安市环保局将本案移送临安市公安局,公安部门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农大忠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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