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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讯 5月7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住房货币化保障方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午,杭州市住房保障与房管局召开了对《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会。杭州网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杭州市在2015年4月29日开始推行住房货币化保障方式,未来以实物为主转向实物与货币并举。
公租房实行货币补贴 2015年选择一个区先试行
《指导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实行差别化补助,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机制。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实行,并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一个区先行试点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 提升市场住房购买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征迁货币安置力度。
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按期搬迁的,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其货币补贴。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屋评估价格的,由征收部门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2%给予奖励。
集体土地征迁中,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对于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
如果在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
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市场评估价。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同时,杭州将严格控制安置优惠政策,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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