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张辉、张高平再审无罪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浙江高院决定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这便是典型的“国家赔偿”。
3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来浙江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情况。
据了解,截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
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蒋中东说,20年间,我省国家赔偿案件从无到有,经历了从1995年收案5件逐步上升至2001年最多69件后回落,并渐趋稳定的过程。
“2010年12月1日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省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呈稳步增长之势,2011年16件,2012年35件,2013年41件,2014年66件,预计今后几年我省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仍将继续增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据了解,浙江20年共受理各类刑事司法赔偿案件456件,占全部赔偿案件的63%;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67件,占37%。不过后者的比例正在逐渐升高。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20年来,浙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有434件,占60%;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166件,占23%;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115 件,占16%。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总共8件,不到1%。
但还有不少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没有进入法院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高于统计数。
截至2014年,浙江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717 件,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相当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许多地区没有动用过国家赔偿财政预算。”蒋中东说,国家赔偿法修正后,我省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增长较快,2013年全省共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支付765.173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