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去年的杭州自来水异味事件轰动全城,在环保部门的调查之下,几家企业偷拍有毒物被证明是元凶之一。今天上午,三家涉及企业和9名当事人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受审。
三家被告单位为别为:建德化工二厂(下简称化工二厂)、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荣圣公司)、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安公司)。被告人胡志红、戴桂荣、汪健、徐国富、马湘如、周金龙、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被控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志红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荣圣公司是余杭区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企业,宏安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胡志红原系化工二厂厂长、马湘如系二厂生产管理科科长,戴桂荣系荣圣公司总经理、杨建华系副总经理、沈云杰系仓库主管、周国荣系仓库员工,徐国富系宏安公司主管人员、汪健系宏安公司合作人。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是污染环境的事实。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胡志红、马湘如等人为化工二厂利益,将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稀母液,通过氧化、浓缩转化成“磷酸盐混合液”,以极低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实际上促使和认可荣圣公司、宏安公司、戴桂荣、汪健、徐国富、周金龙、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等运输和处置单位人员以就地填埋、直接向运河内排放等方式予以非法处置。涉及的非法处置地点有山东省、江西省、浙江省衢州市、余杭区等地,已实际处置的磷酸盐混合液总量达10000余吨,尚未处置的2600余吨已被公安机关查扣。
上述单位及人员分别实施或参与全部或部分非法处置事实。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如单计污染修复费用,就向运河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按Ⅲ类水功能区为8064万元,按现状Ⅳ类水质计为604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一项指控则是受贿。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国富、汪健为感谢被告人胡志红在上述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被告人胡志红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胡志红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承认了环境污染的事实,但并未明确认罪,另外还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细节予以了否认,比如原二厂厂长胡志红表示,偷拍的事自己并不知情。
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