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由于遗失了住院时的预缴款收据,使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交通事故后,案件的原告周某在2010年2012年两次入住杭州某省级医院。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肇事驾驶员垫付了15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并持有预缴款收据的凭证。
在出院时,周某称收据遗失,并向医院出具了遗失预缴款收据的说明,从医院拿到了用药清单的原件。
在原告针对事故起诉后,肇事驾驶员前往医院,要求领取第二次住院期间的收费收据原件,但医院称由于原告出具了遗失说明,且在入院时没有注明是因为道交事故,所以已经出具了用药清单和收费收据的原件。经驾驶员与医院再三交涉,医院同意将其留存的收费收据记账联复印,在上面标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院财务章。
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说是应医院要求自己才出具了遗失说明,是为了办理出院手续的方便。但自己没有拿到收费收据的原件。
这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指出,既然医院留存的是记账联,那说明该收费收据的原件肯定已经出具。而如果是其他人持有该收费收据的原件的话,则要求驾驶员在报上刊登遗失公告后再行处理。否则,持有的人就有可能将用该收费收据再次获得理赔。
对于收据的去向,大家说法不一。上城区法院的法官表示,如果没有收据,就不能确定医疗金额,也就很难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作出赔偿。
现在,法院只能委托原告的律师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核查收据的去向,希望利用律师的身份监督双方弄清事实,但如果双方还是各执一词,那么就只能由肇事司机刊登遗失公告了,但公告的期限比较长,要一个月之久。
目前,法院正在等待双方对收据去向的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