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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儿子与被扔在养老院的老人

2012-03-16 16:52    杭州网

    杭州网讯 80多岁的李某有5子1女,丈夫沈某于1986年死亡。其子女除长子去世外,其他均在杭州市上城区居住。

    李某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瘫痪在床需人照顾,没有退休金,也没有生活来源,现居住于养老院,每月需要支付养老院费用、医药费等花费共计3500元。

    本以为多子多福,子女能够相互体谅,更好地照顾和赡养母亲,但其五子女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近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用3500元。

    经法庭查明,是小儿子把老人送到养老院的,但他从此彻底“人间蒸发”,直到现在都没有现身。其他的一女四子收到诉状后来到法院,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老人怎么好好的被扔到了养老院了。

    原来,当初拆迁安置后,老人和其中一个儿子被安置在滨江家园一套接近80平米的房子里。但后来这个儿子自己一家出去租房住了,他说,是老人不愿和他们住。

    紧接着,做生意的小儿子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了,要住进老人房子也称顺便照顾老人。老人愿意,其他子女也不干涉。2011年,这个小儿子却把老人名下的这处房子转卖给了他人且办理了过户,自己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继续住在里面。

    由于现在老人瘫痪在床,小儿子又不见人影,所以说不清当初卖房是谁的意愿,有没有经过老人同意,但拿其他子女的话说,这根本就是小儿子在“掩人耳目”。到2012年初,小儿子干脆将老人送进养老院,自己完全失踪了。

    面对眼前的一切,子女们自然是愤懑不已,大女儿不愿露面,称自己愿意支付自己的那一份赡养费,其他的事情一概不管。而那个从前和老人一起住安置房的儿子儿媳觉得很冤,自己的房让给老人,到头来钱房两空了。剩下的三个儿子坚持认为小儿子蓄谋已久,应该报案全国通缉,抓回来定个诈骗罪,再说自己都是家穷四壁,根本没有能力负担高额的费用。他们还谴责养老院不经他们同意就擅自接收老人,才导致老人的住处被这样无缘无故地处置了,可能就是养老院欠费了才帮老人找了律师来告他们。

    事实比较纠结,但事实上,不论怎样赡养的义务都是逃不掉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存在且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

    上城区法院的法官苏仲文说,父母的这项权利是绝对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物质上的供给,精神情感的慰藉,日常生活起居中的照顾。如果子女不自觉履行上述三项赡养义务,父母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认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判令其子女履行上述赡养义务。

    目前,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少思 通讯员 尚法苏仲文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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