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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 无责方却要赔钱给全责方

2012-03-08 13:20    杭州网

    杭州网讯 2010年6月,武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上城区钱江路望江路口时,与同向由北向南行驶的华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武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这起交通事故经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认定,武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车头撞上华某的车尾,负事故全部责任,华某无责。

    华某驾驶的车辆由某塑料有限公司所有,投保于某保险公司。现在武某病情趋于稳定,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对赔偿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并要求华某和塑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听说自己也要赔偿,华某就不同意了,在案件在送达华某、塑料公司的时候,他们均对收到法院的诉状赶到十分惊讶。华某表示,自己是无责方,明明是武某驾车撞了他们,而且交警亦认定武某全责,怎么该应该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呢?

    经过法院释明,即使华某无责,但华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应该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以保证武某的治疗。其实,类似全责方还能获得无责方赔偿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过先例。

    最终经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协调,华某和塑料公司也同意由自己的保险公司对武某进行赔付。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苏仲文 记者 陈少思    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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