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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2012-02-14 16:36    杭州网

2012年2月10日,在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截止日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邀请长三角三省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在杭州召开了“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经过认真整理、研究及深入探讨后,长三角三省一市消保委(协会)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十一条相关的修改意见。

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应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以《消法》为主要立法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省一市消保委认为,本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有必要将其作为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列举出来。

建议将该条改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三包规定》应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

近年来,车型更新换代越来越频繁,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保障问题已成为消费者所担心的一个问题。但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涉及。为了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生产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

三、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该条中的“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可能存在两种含义:

1.生产者提供的零部件或者生产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2.生产者提供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或者生产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为避免在今后实施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修改为“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另据统计,汽车类投诉中,针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已占到半数以上。

而产品质量投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车身关键零部件产品如变速箱、轮胎、发动机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变速箱、轮胎、发动机、车身附件及电气、前后桥及悬挂、离合器、制动系统等都是汽车身上的关键部位。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悲剧发生。

为遏制某些“黑心”商家以旧(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该条明确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四、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与发票开具日期不一致的,三包起算时间应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但实践中,消费者购买车辆往往是先付款后取车,甚至有些情况下办理完购买手续之后要过1-2个星期才能拿到车。

如果仅以“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为标准计算,不仅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也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三包期减少,折旧费,补偿费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五、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

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整车的三包有效期,没有提及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的三包有效期。

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议在三包规定后附一个有关整车、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易损件等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表格,以明确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同时,因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是关系到汽车质量状况的主要因素,如果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更换,那么其三包有效期或包修期应该重新计算或作特别延长规定,以减少消费者的不合理负担。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钱炜 通讯员  章哲    编辑: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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