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强化监管服务,确保健康运行,注重质量优先
全国范围推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三年以来,浙江省小贷公司稳健发展、规范经营,贷款覆盖了超过10万户的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化解他们的燃眉之急,提供了“雪中送炭”式的有力支撑,达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充作用。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183家,注册资本总额370亿元;2011年贷款余额约14万笔,总额560亿元;全年累计发放贷款约225万笔,总额1826亿元;其中向农户、个体户、中小企业等贷款发放比例近60%。
工商部门作为浙江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始终秉承“强化监管服务,确保健康运行,注重质量优先”的理念,促其质量型的发展,功能型的扩展。在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加强监管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坚持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风险防范及手段创新等方面着手,创设起促规范防风险的日常监管体系,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
2011年,面对国内国际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浙江中小微企业处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浙江省工商局更从监管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入手,完善小贷公司业务发展规范,使之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小贷公司违规经营或将受重罚
据悉,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对于违规融资的处置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小贷公司业务发展的行政监管,使之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的重点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申报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三是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五是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二是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三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工商部门将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