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会有交警进行责任划分,但是如果是行人踩到香蕉皮摔倒,这责任又该由谁认定?
前些天,上城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不过,这次“肇事”的不是香蕉皮,而是一滩碎玻璃。
老人摔倒 向城管要赔偿
老陈今年50多岁。2011年11月份的时候,老陈下班骑车回家,路过上城区望江立交桥下面非机动车道路时,遇到地面大面积碎玻璃异物。老陈一个没稳住,当场滑倒摔伤,身体也多处受伤流血。
经过医院诊断,老陈为左膝开放性髌韧带断伤,双手右膝皮肤裂伤。
后来,老陈把上城区城管办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陈说,上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应该给交通参与者提供一个安全整洁卫生的路面;当路面有大面积异物危害到交通参与者道路安全时被告应该及时设立提醒和警告标志,并清除掉。
“而被告既没有及时清除掉,也没有设立提醒和警示标志,因此我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老陈表示。
城管:只承担宏观责任
庭审中,上城区城管办也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责任,他们认为,公共场所并不等同于公共道路,而且,城管办只是承担一个宏观管理的职责,至于具体的位置保洁也是承包给其他的保洁公司。
“即使老陈要维权,也应该找留下碎玻璃的事主。况且,现在也没有人能够证明,老陈受伤一定是路面玻璃导致。”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杭州网记者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