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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是广告服务
百度公司则答辩说,百度推广服务是百度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服务方式,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是广告服务,其本质是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检索服务,告知用户找到相关信息的途径。百度不是信息发布主体,并不直接提供任何信息。
而且,百度在与推广客户签署服务协议时,已要求推广客户所提交的关键词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百度公司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也第一时间断开了“盘古”与盟控公司的链接。所以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盟控侵权 百度免责
就盟控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中设置“盘古记录仪”作为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法院认为,杭州盟控使网络用户误入盟控公司网站误导公众对盘古记录仪与盟控仪表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产生混淆。盟控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盘古公司的 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侵犯了盘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百度公司作为有偿提供网络推广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从百度推广服务的操作模式看,创意标题、关键词的选择均由客户即盟控公司实施;且 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盟控公司设置的关键词因与盘古公司的商标近视而涉嫌侵权。因此,百度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有偿网络推广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审查,尽量杜绝侵犯知识产权信息的发布,网络信息发布者也应提升自身法律意识,避免发布侵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