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交接后才发现货款未到
这事还要从去年11月22日说起。
那天,杭州某公司的业务主管尹某突然以个人理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公司安排他人接替他的岗位,可在交接的过程中,公司才发现尹某的几笔业务应收货款并没有上交公司。
公司打电话联系尹某,可尹某的手机却早已停机,于是,公司又通过尹某的QQ留言给他。直到12月17日,尹某才在QQ回复,承认自己拿了公司的货款,表示会归还。但在那之后,尹某便再也没有和公司联系,也没有归还货款。
2011年1月14日,公司无奈报警,警方对尹某进行网上追捕。今年6月17日,尹某在杭州的租住处被抓获,对侵占公司货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司不要求即时结清,给了机会贪了再贪
据公司员工介绍,30岁的尹某,广西人,是个大学本科毕业生。2008年3月他应聘到公司做业务员。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接待客户,卖公司的产品,谈妥价格后,签订购销合同,之后客户打款,他再联系发货。因为工作业绩好,尹某还被提任为公司的业务主管。
随着工作业绩的发展,尹某心里渐渐起了变化。起了贪念的他就把心思放到了自己经手的货款上。
2009年6月江苏盐城的一家公司向尹某订购产品。一切都谈妥后,盐城公司提出将会把货款按老规矩打到杭州公司的帐户,到时尹某再发货。这时,尹某借口说,公司的财务最近回家结婚了,货款到了公司的帐户上不好查帐,就让他们将货款打了尹某的个人帐户。因为该公司与尹某交易较多,就听从了尹某的建议,将货款打到了他的个人帐户。
尹某收到钱后,继续发货,但钱却没有上交公司,而是取出自己消费和用于买股票。“公司并不要求即时结清货款的政策,所以我才没有被及时发现。”尹某交代。
就这样,他利用与客户往来较多的信任关系,通过各种借口,让客户将货款打到他的个人帐户上,从而将货款占为己有。
经查实,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10年11月3日,尹某分13次共侵占公司货款138444元。归案后,他的亲人替他偿还了货款。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尹某今天被西湖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