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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