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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方开展“毒驾”治理

2011-06-21 17:30    杭州网

杭州网讯 吸毒驾驶机动车辆,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毒驾”问题,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6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开展“毒驾”治理工作。

近年来,合成毒品在我省发展迅猛。据介绍,1996年11月我省查获第一例吸食合成毒品者,2007年3月全省吸食合成毒品人数达到一万,2008年4月达到二万,2010年五月上升到4.9万。

到今年5月,全省在册吸食合成毒品的有6万多人,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环比增长率在两位数以上。

去年全省新发现的吸毒人员2万多人,其中吸食合成毒品的占了85%以上。

随着合成毒品在我省的发展蔓延,因吸食合成毒品导致的交通事故和公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车辆连撞和人员群伤的恶劣后果。

在今年4月下旬召开的全省禁毒工作会议上,省禁毒委确定把“减少毒品危害”作为今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禁毒工作的主要目标,围绕这一目标,针对“毒驾”的治理行动就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6月份省公安厅正式出台了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毒驾”治理工作。

据了解,我省“毒驾”治理将主要围绕严格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措施、强化吸毒机动车驾驶人动态管控力度和加强吸毒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宣传三个内容展开。

公安交通管理、禁毒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对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涉嫌吸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梳理。

机动车驾驶人曾涉嫌吸毒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驾驶证申请、换证、补证、审验等环节从严把关;对司法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里的戒毒人员,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资格。

对该通知下发之后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人员,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在社区戒毒协议内容中,应载明机动车驾驶人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交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禁毒部门保管,社区戒毒执行期满后,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发还。

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将机动车驾驶证上交保管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社区戒毒人员在执行期限内驾驶证需要审验的,可以延期审验。对持有C1以上驾驶证(不含C1驾驶证)的,相关人员要督促其主动申请降为C1以下驾驶证。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方剑锋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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