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大家心目中往往扮演着替人维权的角色,而当他们自己遭遇纠纷时,才发现虽然自己深谙法律,但轮到自己打起官司来,也苦于证据不足。上城法院最近就收到一起律师状告律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子。
原来,2008年初,原告王律师到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不给律师发固定薪金。申请人按年向律所交纳一定管理费,作为办公费用。律师接案收入扣除应交税费,为律师工资。律师年度注册费用、电话费、社会保险均由律师个人承担。律师事务所年度注册费用由律师平摊。
王律师在起诉状中称,在其承办的几起案件中,事先已经和律所约定了代理费的分成比例,但律所却拒绝按约定将分成支付原告。就上述纠纷,他已经先行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立案。
后来,王律师诉至法院。王律师认为,律师也是劳动者,律师办理案件投入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律师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在法庭询问中,承办法官询问原、被告对劳动报酬是怎么约定的。双方的回答差异很大,再询问其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律所有无相关制度或成文的规定,双方均答:无。
庭后,承办法官向其他律师问起律师和律所关于报酬约定的问题,几个律师均说一般而言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如何分成也是每个律所独特的“企业文化”。
记者手记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有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可律所作为一个为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内部管理上却漏洞重重,像律师状告律所的官司,已经不是个案。如果律所不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恐怕此类纠纷会愈演愈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