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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的继承案

2011-06-13 18:17    杭州网

近日,上城法院诉前调解了一起程大诉董二、王三的继承案件。承办法官说,虽然该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但是从中反映出来的再婚家庭的关系处理问题,在当下值得我们每个人警醒和反思。

夫妻俩都是离婚后再婚 留下仨孩子

说起这三兄妹的关系,还真有点复杂。程大和董二、王三分别是兄妹、兄弟关系。程大是母亲离婚后带过来的儿子,董二是父亲离婚后带过来的女儿,其父母又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即王三。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由于家庭矛盾不断,女儿董二被父亲送回到温州和奶奶一起生活,由奶奶抚养,只是每年寒暑假来杭州看望父亲。程大虽然和母亲、继父一起生活,但是由于继父脾气比较暴躁,童年生活并不快乐。而小儿子王三,从小受到父母的过分宠爱,个性脾气也很不成熟。

怎么分遗产 三人都有自己的“一笔帐”

前阵子,父亲去世,兄弟三人却在法庭上见了面。法庭上,程大要求将继父的两套房屋和股票进行分割。

在调解的过程中,各方就谁赡养父母较多等问题争议较大,董二一直认为是父亲亏欠了自己,程大认为继父对自己并不是很好,王三则认为姐姐出嫁,哥哥一直在外做生意,父母主要由自己照顾,父母的财产自己理应多得。

其间,三人的亲戚也不断加入,就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财产、多尽赡养义务能否多分财产等问题争议不断,产生了比较激烈的争吵。

法官释法促和解 三兄妹释前嫌吃饭叙旧

开完庭,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讲起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对妻或夫的后婚配偶而言为继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真正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样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拟制血亲关系。因此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的继子女为继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官告诉记者:“显然,董二已经和继父形成了抚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而王三因为照顾父亲较多,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可以多分财产。”

后来,在上城区承办法官的反复工作下,双方从亲情角度出发考虑,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程大、董二均对王三作出了较大的让步。走出法庭后,一家人前往附近的饭店吃饭叙旧。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林尧 实习生 潘鑫 通讯员 苏仲文 尚法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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