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杭州“11.15”地铁坍塌案被告人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总工程师曹七一、质检部部长卢光伟、原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监测员洪祥、监测负责人侯学、原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总监代表蒋志浩、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金建平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梅小峰、曹七一、卢光伟、洪祥、侯学、蒋志浩、方继涛、金建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梅小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曹七一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卢光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洪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侯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蒋志浩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方继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建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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