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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给判了缓刑的他上了道“紧箍咒”

2011-05-18 18:41    杭州网

开打金店的老白最近挺郁闷。因为收了点赃物,老白不但被判了刑,还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自然人收购金银等饰品。听了法院的判决,老白也很纳闷:“之前听别人说过,要是判了缓刑,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干违法的事儿就行,为啥还禁止我做我的老本行,这不是给我戴上了‘紧箍咒’吗?”

原来,这还得从今年5月1日刚刚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说起。

起贪念,收了些赃物

老白是湖南人,大字不识几个。十几年来一直经营一家打金店,街坊邻居时常光顾他的店。

去年9月的一天,从外地来杭打工的两个未成年人阿波和阿洪,走进老白的店内,环顾四周发现四下无人,便鬼鬼祟祟凑近老白:“老板,我们俩有好东西,你要不要买?”

两人边说边从口袋里掏出两包东西打开。老白定睛一看,发现有黄金和铂金戒指、项链、手链等饰品。老白看阿波和阿洪还是小孩儿,穿着打扮也很普通,应该是外地来这边打工的,根本不会有闲钱买这些东西,问道:“这些你们从哪儿弄来的?”

阿波和阿洪俩人神色有些紧张,说道:“我们从自己家里拿的。”听到这里,老白更加确信这些东西来路不正,但看到阿波和阿洪急于脱手,想到这一买一卖转手能挣不少钱,就爽快地花1955元低价买了下来。案发后,阿洪和阿波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机关找老白谈话,老白交代了案件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交出了全部赃物。

被判刑,一年不能干本行

“老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老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自然人收购金银等饰品”。2011年5月4日,余杭法院对该案当庭进行宣判。

法院认为,老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老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物,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其向自然人收购金银等饰品。——这是余杭法院首次对缓刑犯宣告考验期“禁止令”。

禁止令,强化监管促矫正

据记者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禁止令”,是我国刑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其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切实保障缓刑的适用效果,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从本案的情况来讲,老白利用自己的黄金加工点收购他人盗窃所得赃物,因此禁止老白在缓刑考验期内向自然人收购金银等饰品,防止老白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以这种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四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林尧 通讯员 余法    编辑: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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