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审批条件及程序
程序:本人申请;乡镇计生办审核;县计划生育局加盖公章;县民政局办理抱养证
条件: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岁;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资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胡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其中收养人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附警号;
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三人合照一张,单人照片各一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