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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mg/100ml新法规实施仅38分钟 淳安即查获一醉驾男子 或为本市醉驾入刑第一人

2011-05-01 20:00    杭州网

    杭州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5月1日凌晨0时38分,新法规实施刚刚38分钟后,淳安警方就在,千岛湖镇城区查获一名涉嫌酒后驾车的男子,成为淳安醉驾入刑第一人,而警方介绍,这很可能也是本市查获的首例醉驾入刑者。

    淳安警方介绍,当时这名男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看到交警在前方路检时,慌忙掉头,被交警拦下。

    这名男子一摇下车窗,交警就闻到了一阵酒气。经过呼气检测,这名男子的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

    随后,这名男子被带至交警大队。经查,这名男子姓李,是在KTV聚会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的。

    警方对其抽取其血液,送杭州进行血液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

    据相关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由法院量刑。

    今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只要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余世民 唐建兵 记者 方剑锋    编辑:汤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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