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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2011-04-26 18:00    杭州网

    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责任追究处罚的调整

    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而原规定只限于行政处罚范畴。因此两者有着根本的不同,醉驾被查者由一般行政违法者变成了触犯刑律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犯罪处罚的种类有:刑事处罚中的拘役、罚金以及行政处罚中的吊销驾驶证。旧法对醉酒驾驶的处罚种类有: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和罚款。

    该项法律“修正案”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而原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执行场所也有了不同,醉酒驾驶将在看守所执行拘役,而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存在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旧法规定对醉酒驾驶行为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人,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的处罚

    根据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徐洁 通讯员 杭交宣    编辑: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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