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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后醉驾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2011-04-26 18:00    杭州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首次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犯罪罪名。这个法律规定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将意味着醉酒驾驶不再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被查,机动车驾驶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

    醉酒驾驶纳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就是俗称的“飙车”,类似电影《头文字“D”》中的追逐竞驶行为。另一种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检测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犯罪的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由法院量刑。

    醉酒驾驶除刑事责任外的行政处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徐洁 通讯员 杭交宣    编辑: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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