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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为房产新政纠纷划了条“是非线”

2011-04-21 16:53    杭州网

规避调控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予支持

在当前政策环境下,不排除在调控政策实施后,仍有一些当事人签订与相关调控政策相悖或有意规避相关调控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此,《意见》明确因一方当事人隐瞒或虚构事实情况,导致订立的合同违背调控政策而无法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订立的合同违反调控政策强制性规定,则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或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隐名买房者规避法律,以他人名义买房的,《意见》明确除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重新调整并准许其取得房屋产权外,对实际买房者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目的在于防范因当事人规避调控政策而引起市场交易关系的不稳定,避免因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导致调控政策受到冲击,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许惠春说。

对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解除合同的,一些已经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常常与买卖双方为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报酬问题发生纠纷。《意见》规定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等违规收费,不予支持。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已将购房款、定金以及房屋产权证书等资料交给中介服务机构的,可要求其返还。

“鉴于目前调控政策仍在补充、细化,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控政策尚缺乏明确定位,因此,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好受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化解纠纷。”许惠春说。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林尧 通讯员 张兴平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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