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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工资标准

2011-04-08 18:16    杭州网

杭州网讯 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从2011年4月1日起,淳安县再次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同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城镇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630元/月提高到742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32元/月提高到38元/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由原63元/月提高到75元/月。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随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而做相应提高。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 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淳安县根据淳安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00元提高到1060元,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3元提高到8.6元。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童文洁 通讯员 司红华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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