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林芳明知谢大伯扳住其车窗欲阻止她离开的事实足以认定,林芳的辩解在现有在案证据相悖,且不合常理,不予采纳。
拱墅法院审理后认为,林芳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因停车费与收费员发生争执,明知对方扳其车窗、阻止其离开现场,仍驾车快速前行、右转,致使谢大伯被甩离汽车、摔致重伤(一级伤残)。林芳明知驾车行驶的行为将置扳拉其车窗的谢大伯于危险境地,仍快速前行、右转,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的心态,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
最后,拱墅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芳有期徒刑6年,林芳赔偿谢大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50余万元,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尚应付谢大伯13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