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太今年已经83岁,本是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时,可最近有件事却弄得她心里很不舒服,原来,她的外孙竟把她骗出了自己居住的房子。一气之下,周老太把外孙小谢告上了法庭。
结婚要装修 周老太搬进敬老院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说起,也就是2006年,那年周老太78岁,出于晚年生活需要照顾的考虑,周老太和外孙小谢签订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日子平平淡淡过了三年,到2009年的时候,小谢提出要结婚,要再重新装修装修房子,想要周老太暂时搬到敬老院去住一段时间,周老太没多想,也就同意了,搬到了养老院。
到了2010年,周老太觉得家里应该也装修得差不多了,也就回家看了看。结果发现,房子根本没有进行装修,更为过分的是,小谢竟然更换了大门钥匙,还把房子出租给了别人。
周老太回不了自己家,但想想毕竟是一家人,于是委托自己女儿进行社区调解,可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最后,周老太决定到法院起诉。起诉书上,周老太说自己体弱多病,所以经常住院,但小谢几乎从不来看望,也不承担任何费用。她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赠与合同》。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周老太居住在敬老院期间,小谢每月支付房屋出租收益800元,直至原告搬回其房屋。这起祖孙的房屋赠与纠纷终于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赠与合同也可撤销
审理案件的法官说,这起案例中,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原告将房屋赠与给被告,但同时附以条件,要求被告履行照顾原告生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第192条也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知,被告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照顾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承办法官说,世界上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长辈为了我们的成长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给与了无私的奉献。身为人子、人孙,孝敬长辈、赡养老人既是我们对滴滴养育之恩的涌泉相报,更是我们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况且,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既然接受他人的赠与,就应该信守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