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夫妇最近挺郁闷,本来急着用钱想卖套房子套点现,出于好意为帮小胡夫妇省点税款,签了份“阴阳合同”。结果没曾想,刚签完合同,小胡夫妻就不认帐了。无奈之下,老陈夫妇把小胡夫妇告上了上城法院。
什么是阴阳合同呢?这种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且听记者慢慢道来。
为了少缴税 签了份“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在房产买卖上比较常见,一般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规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单交易所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备案价格与真实的成交价格不一致,一份专门用来备案登记但不实际履行,是“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实际履行的真实价格,是“阴合同”合同当事人所掌握并约定照此实际履行。
老陈在法庭上说,2010年10月8日,小胡夫妇与他们签订了《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小胡向他们购买上城区的一套房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0余万元,小胡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期房价款100余万元,另200余万元由小胡待产权登记完毕后支付。
若超过十五日仍未支付的,则老陈夫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被告,小胡需向老陈支付总价款10%的赔偿金。
同一天,小胡与老陈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确定案涉房屋的成交价实为400余万元,该合同的违约责任适用双方在《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中的约定。
老陈说,之所以签了“阴阳合同”,也是应小胡夫妇的要求,“是小胡提出想少交税款,我们才这样的。税款都是要小胡他们出的,这些在补充合同中已经说明了。”
不想履行 律师主张合同无效
没过几天,小胡夫妇突然反悔,表示不会履行两份合同,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老陈发函要求小胡继续履行,小胡无明确反应。于是,老陈又发出解除函告,要求解除合同,小胡承担约定的违约金,但小胡始终没有回应。老陈等待许久,着急用钱,只能压低原价出售了房屋,将小胡告诉上法庭。
不过在法庭上,小胡的律师却主张小胡和老张签订的两份合同无效,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小胡的代理律师表示,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少交税。这种合同的签订减少当事人的税费支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这种做低房价逃避税收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 第 52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当事人为达到其非法目的,签订两份合同,一明一暗,明的一份合同内容、目的都合法,但是当事人并不准备履行该份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有关机关的审查与检查;暗的一份合同是违法合同,但是却是当事人准备实际履行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下页提示>>>律师说法:合同主要条款有效 需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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