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杭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有效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使市民全面了解《实施意见》的政策,杭州市房管局就《实施意见》中涉及房管职能的有关内容进行解答。
1.问:本次限购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时间界定标准?
答:自201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问:杭政函[2010]232号文件(“杭22条”)关于限购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自201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3.限购政策中的“本市”范围?
答:(1)限购政策适用的地域范围:指杭州市区,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2)“本市户籍”中的“本市”范围:指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含农村及在校大学生),包括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之江、下沙、萧山、余杭。
具体户籍认定以户口簿等户籍证明为准,军人等提供其他证明。
4.问:如何理解限购政策中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答: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杭州市区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5.问:如何理解“限购”?
答:指限制居民家庭通过市场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包括与他人共同购买。不包括因继承、交换、分割、房改、法院裁定等取得房屋。
6.问:如何界定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答:指居民家庭购房当时其名下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所有权登记的住房以及办理预告登记、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签订备案、签订二手住房转让合同的住房。
7.问: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拥有情况证明,应向哪些部门申请办理?
答:应分别向税务、社保及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出具。
8.问:杭州市区住房情况证明具体到哪里申请办理?
答:向市房产档案馆、下沙房管局、滨江房管局、之江房管局办证窗口、萧山区房管处档案馆、余杭区房管处申请办理,可任选其中一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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