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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富阳市局查处王爱华等人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医用制氧机案
回顾:该案是杭州市近几年来首起刑事立案调查的无证制售医疗器械案件。
2010年5月,王爱华等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医用制氧机,并冒用杭州盛大高科技机电有限公司“盛大科技”注册商标名义将产品销往外省某医院,合同价为26.8万元。
点评:医疗器械一直是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依法查处假冒产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企业合法利益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
案例四:淳安千岛湖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回顾:淳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淳安千岛湖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罚没7684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先后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淳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淳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相对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8月5日,经淳安县局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点评:该案件是我市首例历经复议、诉讼(一审、终审)全过程,并以强制执行结案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案件中的企业,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没有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存在侥幸心理,给药品安全带来隐患。
案例五: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回顾:2010年1月22日,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城分局对回音必集团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并进行抽样,三批次的中药饮片三叶青经杭州市药检所检验,其[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并检出乌头碱。经查实,共购进为608公斤,销售183公斤。
上城分局对库存的三叶青就地查封,责令企业对售出的药品予以召回,对使用过的病人联系随访,确保不出现服用问题三叶青导致中毒事件发生,并对企业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点评:任何时刻都不能忽视对毒性中药材的监管。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迅速开展排查、控制,有效地避免了可能会发生的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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