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动员会议上获悉,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在选任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将有重大变化。
据记者了解,浙江省作为全国最早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10个省(区、市)之一,自2003年9月以来,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1919人次,现任人民监督员900人。截止目前,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1415件1523人,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3件,检察机关采纳57件;对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10余件,都已经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普遍提高,办案更为规范和文明。
经中央批准,高检院于2010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11月初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省检察院结合实际出台了实施方案,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确认、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及履职保障、案件监督有关事项等内容作了具体明确。
在选任方式上,为了增强监督的公信力,由以往“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做法改为下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检察院选任。选任工作将于3月中旬开始,届时,将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发布选任公告,由组织推荐或自荐,在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察后,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进行社会公示,最后再由新闻媒体公布选任名单。嘉兴市还将试点通过成立独立于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来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
在监督范围上,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也做了一定调整,将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应接受监督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概括调整为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七个方面。
同时,为增强监督的刚性,对监督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今后,省级以下检察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将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所有七类案件和事项都适用统一的评议表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