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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妖魔化“艾滋病”

2010-12-01 14:38    杭州网

自从1988年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就将每年12月1日定为世界艾滋病日,今天已经是第23个世界艾滋病日了。不光是每一年的这一天,随着艾滋病患者人数的不断上升,关于“防艾治艾”、消除“艾滋病患者歧视”等等话题已经成了官方和民间组织日常活动,一次次地宣传和普及、一次次地呼吁和预防,再到姚明、濮存昕等明星担当艾滋病防治宣传大使,但总体看来,成效甚微。社会中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仍然难以消除。今年10月份,我国才出现首例爱滋病携带者就业歧视案,一位艾滋病携带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实是我国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一大进步。艾滋病患者或携带者正开始重新审视、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可是社会、他人对艾滋病携带者仍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

今天,世界艾滋病日已经步入23岁的年头,我们理应有一个更加成熟的观念去理解和诠释它。用什么办法才能更好地消除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在想清楚这个问题之前,应该先了解清楚,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人们为什么会对艾滋病患者如此的“另眼相看”。

第一个问题,就是源自内心的恐惧,这就要从社会上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说起了。从一开始,官方和民间组织对防治艾滋病的宣传都是以一种“恐吓式”的方法:以血淋淋的事实,以形如枯槁的照片,以惨淡的黑色与血红来警醒着人们,患上艾滋病会受到如此这般的折磨和痛苦。先天性的就在人们内心深处给艾滋病患者定好了位:艾滋病就是妖魔鬼怪,感染了艾滋病就会遭受到有如下地狱般的折磨!如此的恐怖先入为主,凄惨的图片深入人心,人们对艾滋病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一种天生的在意、提防以至于排斥、反感、敌意。所以,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我们大可不必把重心放在患上艾滋病后的恐怖的反面教材之上。

其次,道德上的偏见。不管从人们基本常识看来,还是从科学调查数据看来,性传播目前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在我看来,社会上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来自一种道德上的偏见,一想到艾滋病患者就想到滥交、生活不检点、作风有问题等等,这些都是被人们引以为耻的行为,属于道德败坏之流。人们正常的道德判断,以偏概全的应用在了所有的艾滋病患者身上,甚至以为他们既然违背了基本的道德标准,就理应受到痛苦的折磨,这种落井下石的想法更是加剧了人们对艾滋病患者的偏见与看法。

第三点,法律的漏洞。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定以降低艾滋病患者歧视,但还是有很多地方和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统一修改。早在2005年,我国就制定了《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之后又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且在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可是上面国家文件法律规定了,下面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不形成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歧视容易形成“抱团效应”,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因此加剧。法律文件的完善和贯彻统一,成为改善对艾滋病患者正当权益维护的当务之急。

歧视本是观念看法,观念更多源自知识与舆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中,在于艾滋病患者的接触中,我们不必妖魔化加深社会恐惧,只需增加更多的人文关怀,增补法律漏洞,这样的效果也许会更好。

从麻风病人村,到治疗细菌性感染的青霉素的发明,再到乙肝疫苗的成功研制,人类科技的进步是解决这些疑难病症根本办法。但是,在人类科技暂时达不到一定的水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掉这些问题的时候,社会宣传应该给予这些病痛患者更多的关怀与理解。艾滋病患者不是社会的弃儿,他们仍然拥有着与我们很多同样的权益。


来源:杭州网    作者:何鲁飞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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