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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同案不同判背后隐藏着什么?

2010-11-22 17:14    杭州网

 

上海电脑打印公司和富士施乐签订的合同

原汇晶图文签订的合同

(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样)

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对富士施乐公司得利完全不同

那么“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又有何区别呢?

上海电脑打印公司的老板告诉杭网记者,自己已经支付给富士施乐公司超过70%的合同款(将近17,000,000元左右),发生纠纷后,富士施乐公司将该打印公司的机器全部查封达5年之久。

就是因为是租赁合同即使上海电脑打印公司支付机器的全款,机器的归属还是属于富士施乐公司。所以富士施乐公司就以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对上海电脑打印公司提起诉讼。

原杭州的原汇晶图文公司和富士施乐公司签订的《按张收费销售合同》合同期为60个月,实际只履行了20个月,也就是所付合同款30%。如果是买卖合同杜娟要向富士施乐公司再付70%的款,机器才归杜娟所有。

但是如果是租赁合同纠纷,杜娟只要再付3个月的按张打印费也就是再付给富士施乐公司20多万,合同终止,机器还给富士施乐公司即可。

这样的话富士施乐公司打这样官司只能拿回30万不到,而现在以“合同买卖纠纷”打这场官司,就可以拿到300多万元。

所以在杜娟的案由富士施乐公司就变为买卖纠纷。很显然什么样的案由对富士施乐公司有利,富士施乐公司就按有利的案由来起诉打印图文公司。

法学专家的观点

那么法学专家是怎么看待这份《按张收费销售合同》性质的呢?从杜娟提供给杭州网记者的资料上面有付鼎生、吴弘等法学专家对此合同的性质认定一致认为该合同是租赁合同。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钱炜/文 李威/图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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