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方:监管权”包含“抽检权” 工商合法落实职责
对于反对方说法,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的相关人员进行一一反驳。
根据200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明确“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8年7月1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新“三定”规定)在第二部分“主要职责”上,又继续明确总局“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即工商部门具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权(简称“监管权”)。
而“监管权”必然包含“抽检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在机构职能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已由质监部门划归工商部门的情况下,对“市场上”商品质量的抽检作为“主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方式,自然应由工商部门承担,否则缺失了抽检这一主要手段,监督管理也就缺失了主要的部分,因此,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检工作是必要的,“监管权”必然包含“抽检权”。
再看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等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质监总局与工商总局机构职能调整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权”划归工商部门的情况下,流通领域监督抽查工作自然也随之而调整为工商部门。
不仅如此,工商部门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正是为了实现国务院赋予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在市场上”的具体监管责任而制定,并非工商部门自设职权、“于法无据”。工商部门的“监测权”与质监部门的“抽检权”分属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并不存在冲突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