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09年底海口市工商局因发布“农夫山泉砷超标”等消费警示信息引起的轩然大波(俗称“砒霜门”事件),随着工商部门宣称抽样样品“复检合格”而渐趋平息。
但因该事件而引起的工商系统及法律界人士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的关注及种种质疑则至今仍远未平复。
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测权于法无据,属工商部门自设职权,工商部门的商品质量监测权与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抽检权相冲突,工商部门对食品外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无权组织抽检活动……
以上意见如果成立,那么工商部门目前组织开展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越权行为,属违法行政。
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抽检是否合法?
反对方:此举无法可据 属越权行为
有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有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条款,抽检活动应由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外,并无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有权组织商品的抽检活动。
虽然目前已经有了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工商消字【2004】第213号),但这并非法律的层级,工商部门依据此而开展的流通领域一般商品抽检活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越权行为。
并且,工商部门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在无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设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权,开展的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此“监测权” 明显违背行政法职权法定的原则,更与质监部门的法定“抽检权”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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