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