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汽车销售公司和许小姐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汽车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
3S店推说厂家限货导致无车可提
“他们这种面对客户的态度实在让我难以接受,这样的补偿也无法接受。”忍无可忍的许小姐说。
浙江东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经理说,他们属于3S店,许多车源需要从其他4S店进货,而厂方在9月限产后,造成车源紧张,无法提供该款颜色的车辆给消费者。
“现在这车子已经涨价了,我们仍按原价销售给许小姐,并保证在12月8日前交车给他,已经体现了我们在积极解决问题了。”沈经理说。
许小姐则认为这是浙江东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厂方的问题,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按合同来办。“更重要的是,我曾多次主动和销售人员联系表示如果其他颜色的车子有货,我也可以考虑,但却一点消息都没。”许小姐说。
律师:违法合同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
杭网记者发现,许小姐同浙江东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是汽车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交车时间,交车地点。
杭网记者咨询了泽大律师事务所的钱律师,他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上明确列出了交车时间的话,如果不能按时交车,经销商在法律上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可要求双倍赔偿。”钱律师提醒说。
在杭网记者的协调下,浙江东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诺在12月8日之前将车提供给许小姐,并给予许小姐价值6000元的油卡和4000元的汽车保养作为补偿,目前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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