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论战:员工不签合同 单位要不要赔偿双倍工资?
一份劳动合同,员工本意上并不愿意签,而企业也没有积极要求员工签,最后引发了劳动纠纷。像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赔偿双倍工资呢?
对于这个问题,网友的讨论也非常积极。近日,有一位网名叫“鄙视双倍工资”的网友就发帖:“公司侵害劳动者的行为的确令人气愤,但如果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的话,为什么还要企业来承担员工离职的后果、支付双倍工资呢?”
该网友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去年我公司招了个员工。刚开始觉得他老实,技术也不错。我让他签合同,他说身份证在老家补办,于是就拖延下来。结果6个月后,劳动局突然通知我,有人投诉,一看是他,什么工资表、考勤表都拿在手上,我还给他交了社保,更加证明了他的工作经历。结果赔了1万多……
网友“坐在墙头”认为,现行的劳动法中,对双倍工资的规定,虽然说有点类似狠招,但也可以说是一个亮点。既打到七寸,又设置一定的限额,幅度稍稍偏上。而化解这招也比较简单:一是老老实实的签订;二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情况下,不录用。
市劳动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始终都是弱者,劳动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来旧的劳动法的违法成本是比较低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用人单位轻视了劳动用工管理这块,这对整个劳动环境肯定是不利的。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未签订,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单位不重视。”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单位运用好法律,也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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