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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理,更加注重倾听当事人的声音,突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辩论一:夜间施工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确属施工工艺要求;
当事人辩论二:施工作业影响的范围内,并无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等单位,而且距离附近居民住宅区尚远,小区居民所反映的噪声源于混凝土车经过小区周边的交通噪声。另经公司实测,施工作业夜间噪声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
下沙城管执法大队认为:当事人因未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因施工工艺所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经现场测量,因夜间施工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值为66.6分贝,高出标准值11.6分贝,足以认定其产生噪声污染。
当事人辩论三:因近期天气变化无常,当事人无法准确判断天气情况,因此无法事前预测于某日某夜进行夜间施工并于开工前15日内申报。
对其因天气原因无法确认申报时间的辩解,下沙城管执法大队认为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申领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予以采纳。
当事人辩论四: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希望酌情从轻处罚。
下沙城管执法大队认为:当事人辩称其夜间施工确属工艺要求以及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希酌情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凌晨零点之前,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地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并已停止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上可予以醒悟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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