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现依法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下沙城管正在全力创建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试行并推广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6月23日,开发区内某一大型楼盘建筑工地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标段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被下沙城管查处。
经过立案调查、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近日,该建设公司收到了一份不同寻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说法理,力求严谨,对主要证据的列举更加详实,包括证据与证明的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2010年6月25日当事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路世茂新城二期四标段确由当事人承建及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10年6月23日拍摄的现场施工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事实;
3.2010年6月23日填写的噪音监测原始记录表1份。证明现场测量的噪声值;
4.2010年6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可。
2010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杭城法(经)罚告字[2010]第002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10年8月2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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