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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吸毒品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0-08-10 18:06    杭州网

偶尔做一次错事,及时认清到错误,总归还是会有弥补错误的机会,然而犯错之后还不知悔改,一错再错,就只能面对法律无情的惩罚。小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与朋友吸食毒品,并被当场查获。

昨天下午,余杭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宣告对小赵的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小赵是黑龙江人,1983年出生,只读完了初中就没有再继续求学。2008年2月28日晚,小赵和朋友张某正在街上闲逛,小赵接到姐夫王某电话,让小赵帮忙把欠自己巨额借款的许某带至自己所在处。通完电话后,小赵便与张某两人来到临平某美甲店,把许某强行拖上汽车,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带至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附近与王某会合。

随后王某、小赵和张某三人驾车先后将被害人许某带至320国道和杭州市余杭区等地继续拘禁,以逼迫其还债。小赵、张某等人负责帮助王某对被害人许某进行看管和控制。一直到当天晚上10点半,才放走了许某。

事后,许某将小赵等人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小赵、张某等人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因被告人小赵、张某等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因此,小赵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之所以判缓刑,就是希望小赵能够有一个自我反省的时间,在缓刑期间好好悔改,可是小赵非但没有珍稀这个机会,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在被判处缓刑之后的3个月,小赵与朋友王某在临平某咖啡馆一包厢内,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并被余杭区公安局当场查获。法院认为,罪犯小赵在缓刑期限内,不思悔改,吸食毒品,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法官点评

这是区法院今年第一个且唯一一个缓刑期收监执行的案例。缓刑的执行和监禁刑的执行不同,它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这个条件就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可以不执行原判刑罚,反之就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发现重新犯罪或漏罪的,还要实行数罪并罚,将得到法律的严惩。像刚才宣告的对罪犯赵小英实行收监的裁定,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因此,每个缓刑考验期内的人员,首先要遵守法律、遵守行政法规、遵守监管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这个基本不能动摇,连这点都做不到,那么就有可能会发生像赵小英的结果;其次要改造自己的思想、改造自己的行为。好好地反省自己、警示自己,看一看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有哪些和社会的要求、和法律的要求是不符合的,从而真正地从内心去改变自己,从每一天的实际行动去改造自己。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余法 实习生 蒋祎 记者 林尧    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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