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伪造证据,借助诉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愈演愈烈。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于近日会同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并于今天在杭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极个别民事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转移自有财产或者多分共有财产,逃避共同债务,或者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再通过裁判文书错误确认的虚假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这些行为的连续发生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据介绍,虚假诉讼行为的泛滥,使我们社会的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社会危害相当严重。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立法来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因此,在办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时,如何适用刑法,怎样定罪,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间,上下级法院间,也经常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
为规范办理虚假诉讼犯罪,《指导意见》从犯罪行为人的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入手,分别予以定罪处罚,共涉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共十个罪名。
同时,为了突出对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打击,意见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对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理。
据悉,这也是我国首部从刑法角度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同时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虚假诉讼犯罪的部分典型案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