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利益冲突的防范
第十条 为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利益公开制度。所有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利益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或本人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及其所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的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资产的具体交易或采购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冲突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四)离职后行为限制制度。负责或从事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工作的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者接受相关评估、采购等中介机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聘任。
(五)全程审计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行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先免职,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负责受理和承担本地本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咨询、申报、举报、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