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月1日下午,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在建工地发生火灾。
得知处罚结果如此严重,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连续高温天,大火小火一场接着一场,有天气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
8月1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位于钱江服装小商品市场在建工地发生火灾,工程外立面的安全网和木板也随即着火,浓烟一度窜过了边上的上塘高架,消防部门出动8辆消防车进行扑救。
火灾扑灭后,拱墅消防大队火灾现场勘查工作随即展开。经现场勘查与走访询问查明:8月1日下午,承接钱江市场工地外墙挂钢工作的当事人吴某,指派无电焊作业证的人员在工地内进行违规操作,溅出的火星不慎掉落在塑料泡沫隔热板上,引发火灾。
经拱墅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立案确定,吴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即:“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吴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得知处罚结果如此严重,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消防部门提醒:近期,拱墅区已连续依法查处两起因无证电焊操作引发的行政拘留案件。各施工单位要吸取教训,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将按照《消防法》、《八条常态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打击,为我们身边的和谐社会构筑起消防安全“防火墙”。
新闻链接:
7月22日,拱墅消防大队对在建工程和施工工地专项检查中,发现龙舜建设公司祥符桥新建厂房工地内,一包工头指使无证工人进行电焊作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告知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包工头徐某也为其糊涂行为付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