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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市民共话“高温补贴”

2010-08-01 23:30    杭州网

    杭州网讯 7月31日,《杭州日报》报道,随着热带低压系统逐渐移出越来越小,副热带高压对杭州的影响越来越强,从下周一开始,杭州将维持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在36-38℃左右。

    随着天气越来越热,高温费也越来越收到人们的关注。8月1日下午,浙江大学律师实务研究中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泽大法律大讲堂”系列公益讲座第二期在浙江图书馆内举行。律师和老百姓直接面对面聊聊“高温补贴”的话题。

    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落实用人单位责任”的第(七)项中作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钱梁律师介绍:津贴与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可以作为津贴的一项。在出现被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发放的法律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目前关于高温补贴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并不高,在适用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浙人社发[2010]202号文件规定了清凉饮料费的适用时间段、补贴额度等内容,但该文件不属于广义“法律”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只具有指导效力。

    同时该文件所属的规定类别为“劳动保护”,即清凉饮料费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而非属于工资范畴的津贴。

    该文件是给省内各企业一个参照标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依照该标准向员工发放清凉饮料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该规定发放清凉饮料费的,建议劳动者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钱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高温补贴事宜与单位达成一致,并作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下来。双方可以具体约定补贴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参照国家、省内政策执行,以保证获得向单位请求发放高温补贴的法律依据。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任慧芳 记者 方剑锋    编辑:马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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