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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谁之过?(图)

2010-07-02 11:30    杭州网

房东:我也没拿到拆迁款 反正有协议

  余杭区星桥镇街道拆迁办吴主任告诉杭州网记者,对于拆迁一事,他们和余杭东方印染公司是有合同的,“我们所有的拆迁行为都是和东方印染公司签合同的。”

  吴主任说,根据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一方,也就是这块地皮的土地使用证上的合法人在签字认同后,就可以进行拆迁。

  至于老张的杭州永琦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是租用东方印染有限公司的厂区,所以具体的赔偿协议,只能由这两家公司私下进行协商和评估。

  对于杭州永琦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任何评估备案资料时,吴主任表示,评估的过程和资料,是和余杭东方印染公司进行协商的。所有备案资料东方印染公司都已经核实签字过的。

  随后,杭州网记者联系上了余杭东方印染公司的法人代表戚桂林,在他这里,记者又听到了另一番说法。

  “拆迁事情街道是和我们协商的,但是我也没有拿到拆迁款,一分钱也没拿到。”

  对于具体的拆迁款平分一事,余杭东方印染公司的法人代表戚桂林不愿意多谈,只告诉记者,他们和永琦针织整理有限公司是有协议的,双方也签字画押了,具体怎么分配拆迁赔偿款一事,都已经协商过的。

拆迁了 租户权益如何维护依旧是难题

  记者咨询律师后了解到,目前的拆迁条例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严重缺失,拆迁条例只是原则性规定了拆迁租赁房屋时先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无法协商解除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但是现实中此类纠纷非常多,一方面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不太现实,也不好操作,实践中此类房屋拆迁,几乎没有用产权调换进行最终解决的。

  另一方面,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搬家费如何补、补给谁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往往会造成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争夺利益,也导致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恶意串通,逼迫承租人搬迁的情形。

  承租人在拆迁中也是一方当事人,拆迁条例的修改应当重视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承租人的经营行为带动了周边经济的发展,而拆迁人的拆迁行为也将直接影响到承租人正常的经营。

  有很多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资金,刚进入盈利状态遇到了拆迁,不得不停业;还有的企业因为拆迁致使签订的订单无法按期完成,不得不赔付违约金。

  对于这起拆迁引发的纠纷,杭州网记者也将继续关注。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高颖田    编辑:李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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