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本是为了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这是件好事,可另一头,有两家公司却吵了起来。
原来,杭州响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海公司)诉称,2009年9月—10月期间,其与被告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经协商达成多次以旧换新交易,并向响海公司出具了以旧换新凭证并开具了相应零售发票。
2009年10月,苏宁公司向响海公司结算了部分以旧换新补贴费用,之后响海公司持74张以旧换新凭证和相应零售发票等票证要求结算29600元补贴费用时,苏宁公司收回了以旧换新凭证,却拒绝结算已在零售发票上承诺支付的相应补贴费用,并拒绝返还已收取的相应电脑器材。响海公司多次要求苏宁公司兑现其承诺,但苏宁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了维护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响海公司遂将苏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苏宁公司支付给其合同约定的以旧换新补贴400元*74台共计人民币29600元。
对此苏宁电器出具了2份证据:一份是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读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该细则明确了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对于部分从事电脑等家电销售业务的企业,其购买家电产品后再销售给其他消费者等行为不在国家财政补贴范围。
另一份是浙家电以旧换新办2009年10月出具的紧急通知:“自家电以旧换新实施以来,部分从事电脑销售的企业,利用以旧换新的政策补贴,通过低价购买电脑产品并转售给其他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规范我省以旧换新市场秩序现根据《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紧急通知如下:一、所有从事电脑销售的企业和个休户不能通过家电以旧换新批量购买电脑。二、以个人名义通过以旧换新购买电脑超过5台以上(含5台),应出具相关书面情况说明。三、各中标销售企业及其网点、门店,在操作家电以旧换新销售时,对以个人名义购买10台(含10台)以上家电产品的,要求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近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正式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