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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可被“轻易”复制 储户可向银行追责

2010-05-11 17:07    杭州网

大部分人应该都有过买东西刷卡的经历,这是一件方便顾客的好事,可有伙人就是盯上了这“买卖”,利用的就是顾客的疏忽大意,当然,还有银行卡的漏洞。

前不久,“买卖”人吴毅等5人被拱墅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拱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网上购得复制机 结伙盗刷信用卡

据公诉人指控,2009年初的时候,在杭州工作的浙江长兴人吴毅通过互联网购买了复制信用卡的相关设备,之后,便开始预谋通过秘密复制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

2009年2月至5月,吴毅先后招揽了陕西人杨露、陈宏强、徐小雁、赵军军来杭州。经过商量,5人决定由吴毅、杨露、陈宏强化名后到酒吧上班,再趁客人刷卡消费时用自带的读卡器采集该卡的磁条信息并趁机偷看客人的信用卡密码。

当取得信用卡的磁条信息和密码后,吴毅便会将信用卡磁条信息输入电脑,并用信用卡写卡器将信息写入空白卡。写入成功后,几人便用复制卡进行刷卡消费、提现、转账及套现。

半年不到的时间,5人便作案多起。其中吴毅涉及7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徐小雁涉及5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万元;陈宏强涉及4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杨露涉及4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0 968元;赵军军涉及2笔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06 927元。

另据记者了解,此次被复制的信用卡中,包括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犯罪嫌疑人中,最大的吴毅才25岁,最小的杨露只有19岁。

公诉人认为,吴毅、徐小雁、陈宏强、杨露、赵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秘密窃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的庭审中,5人都当庭认罪。法院没有宣判。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温悦 记者 林尧    编辑: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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