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富阳法院在审理张燕(化名)诉富阳永兴纸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创新审判思路,首次将提存机构引入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
据记者了解,该案也是浙江省首例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引入提存机构的案件,同时也是浙江省交通肇事索赔案中,个案赔偿数额最大的案件。
2007年4月17日14日晚上8点多,驾驶员马某驾驶出租车,沿富阳市富春街道大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桥路延伸段时,车辆冲出路面,与人行道绿化带大树相撞,导致乘坐在车上的张燕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马某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途经事故路段车速过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燕先后被送往富阳市人民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疗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C4/5脱位伴四肢瘫。迄今为止,张燕一直在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疗养院住院作康复治疗,而且每天需24小时的护理。
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张燕已构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康复训练治疗等每月约需人民币8000元左右。
后来,张燕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出租车所有人富阳永兴纸业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富阳法院经审理,判决富阳永兴纸业赔偿张燕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余万元。赔偿张燕后续医疗费 192万、后续护理费86万余元,共计人民币278余万元,交付到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张燕每半年可到富阳法院指定的提存机构领取相应的款项。
法官点评:
办案法官介绍,在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问题不能一刀切地待费用发生后再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变。
但是,后续的治疗费和护理费毕竟属于未来发生的费用,人们对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往往停留在预计阶段,而未来的发展存在着诸多的不缺定因素,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本案中,法院结合富阳永兴纸业已经歇业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富阳永兴纸业将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由提存机构提存,既保护了张燕能及时得到治疗,又保障了该费用不被挪作他用,符合客观实际,也遵循了立法精神,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充分发挥了审判员的主观能动性。 |